【案情簡介】
陽原縣某村村民周某與同村村民孫某的承包地相鄰,孫某在其承包地栽種杏樹,自己承包地里的莊稼被樹木遮擋,得不到充足的陽光,繼而影響莊稼的生長。周某要求孫某砍掉杏樹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孫某認為是在自己承包地里種樹,與周某無關。周某無奈之下來到鄉(xiāng)調解委員會請求幫助解決。
【調解過程】
兩名人民調解員到某村實地查看了這塊存在糾紛的土地,村主任在地頭向調解員詳細介紹了情況:周某和孫某相鄰的土地共8畝,每人4畝,這塊地兩戶邊界線長度100多米。前幾年,孫某栽種的杏樹不高,對周某的莊稼影響不大,兩家相安無事;近幾年杏樹逐年長大,個別樹頭已經跨越兩戶的界限,長到了周某的地內,導致耕地因林木遮光,造成莊稼減產。
通過實地查看和村主任的介紹,調解員對糾紛產生的緣由有了進一步了解。隨后將兩位當事人請到村委會進行“面對面”調解。調解員向雙方闡明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孫某雖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栽種杏樹,但其已經影響了相鄰莊稼的生長,侵害了鄰地承包人周某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理應賠償損失。其次該地地處山地區(qū),國家鼓勵村民栽樹,不僅增加家庭收入,而且也能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孫某栽植杏樹,是符合政策的,樹木已經長大,不能隨便砍樹。
孫某隨后表示,只要不砍樹,賠償合理的話同意賠償。周某提出:要求按照樹頭遮光的面積,每年實際測算,每畝按1000元的價格支付賠償費。“周某種的都是旱地,產量受制于天,也就是說每年的收成不確定,況且周某耕種的農作物種類不同,收入也不同?!睂O某向調解員闡明了自己的觀點,樹頭遮住的土地造成了減產,而不是絕收,只能每年根據周某種植的農產品市場價格和實際收成給予補償減產部分的損失。
調解員認為:雙方提出的辦法從理論上講是可行的,但是實際操作起來難度很大。首先,樹頭遮蔽面積每年都在變化,誰去完成每年的實際測算?并且還得讓雙方都信服?其次,每年農產品價格不穩(wěn)定,周某的土地實際產量別人也很難監(jiān)督。雙方提出的賠償辦法可操作性不強,賠償損失很難量化。
【調解結果】
調解員深知如果這件事不能一次解決,有可能還會引發(fā)新的矛盾。為了讓雙方當事人都能滿意,調解員另辟蹊徑,提出了置換土地的建議,由孫某別處的4畝耕地與周某置換現在的4畝耕地,孫某與周某均表示同意,并由村委會負責幫助雙方完成地塊的置換。
【案例點評】
本案中調解員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與當事人講政策、講法律、說利害,找準切入點,縮小差距,最終使雙方達成共識,成功化解矛盾糾紛。
記者 孫媛 通訊員 何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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